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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不得人心遇尴尬
北京商报 2007年7月20日08:48
质疑交强险的代表人物之一、北京律师刘家辉日前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老张最近就遇到了这种尴尬的事情。
被迫放弃“无责赔付”
老张的炒股经历可谓一帆风顺,可说起开车来则没有这么幸运了。这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连续出现了两次交通事故。而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让老张堵上添堵。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至今老张还没有要回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
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老张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张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追尾了!”老张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
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
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张打来的电话。
于是,直到今天老张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无奈不下,老张求助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让老张更加无可奈何。交警只说了一句话:到法院起诉他。
采访中,记者从一家大型汽车修理厂的驻厂保险公司业务员那里得到了一个不确切的消息,因为对方不提供手续而放弃“无责赔付”的车主越来越多。
杨光炎是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给车主的建议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如果遇到对方不配合、不提供方便的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到法院起诉。”杨律师说。
具体落实到老张身上却没有那么简单。第一,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打“官司”,第二,仅仅为了400元值不值得打官司,第三担心打不赢官司怎么办。
记者通过老张联系到了被老张追尾的那位司机。司机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我的车被他撞了,修车,上、下班打车给我造成了多少不方便,既然是他的全部责任凭什么我要赔他钱?他找我要身份证付印件、车辆行驶证付印件、保险付印件、驾驶证付印件,我给他以后他移作它用我怎么办?”
记者提醒他如果不配合提供,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位司机听后不在乎地说:“让他告吧,我等着。”
而老张的第二次事故则让老张知道了什么叫无奈。
在国贸桥上,老张不幸成为连环追尾中的第三辆,在他的前边有两辆车,后边也有两辆车。很快,交警及时到达现场。第五辆车负主要责任,每位司机各自修车。因为老张的车被夹在中间,车前、车后都有些变形,这让老张心痛了好几天。车刚修好,肇事司机给他打来电话,告诉他自己的车辆损失超过了1000元,他们每位司机的交强险都要承担“无责赔偿”。具体数目由其他4位司机的交强险分担,同时还要老张准备必要的手续。
事故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肇事者,因为他的原因,当然还有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规定,他要分别找到前面提到的每一位司机,而每一位司机都要给他提供身份证付印件、车辆行驶证付印件、保险付印件、驾驶证付印件等。其中有一个司机不配合,那么这份“无责赔偿”就无法得到。
解决办法: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既然无责赔付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取消呢?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
专家热评:无责赔付不得人心
不仅是车主对无责赔付不理解,很多专家也对此原则提出了质疑。
北京保险律师李滨在给保监会的建议信中称,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一原则,导致保险公司具体理赔人员的工作量、理赔程序、理赔手续、理赔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不可避免,扰乱了现行侵权法的法律体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实行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非无责赔付原则。”
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也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孟生旺说,“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就连保险公司也对“无责赔付”原则提出了异议。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少波表示,交强险理赔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责赔付”,车主很难接受没有责任还要赔钱的方式。“在‘无责赔付’的前提下,甚至可能会出现合法不合情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只有700元钱的案子,无责就要赔400元。”另外,交强险实施前的几十年中,都是按责论处,现在改成“无责赔付”,车主确实需要适应一段时间。
“‘无责赔付’是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不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作为保险公司,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简化有关流程和程序,让客户尽可能得到帮助。”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李扶坚说。他说,保险公司在处理无责赔案时,经常遇到车主为此大声争吵的事情,保险公司人员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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