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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险:貌似平衡的天平

青年参考 2006年8月15日10:08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这时,刘寰驾驶奥拓车正好经过,曹志秀被撞死在绿化带里。该案发生在新交法生效后第9天,也是饱受争议的新交法第76条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范例,因此广受社会关注。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行给付死者家属保险金5万元,分两年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8万元。

  在强制险出台之前,新交法的实施并未解决所有问题,一方面“撞了不白撞”确实凸现了立法选择的人性化;但同时“他人违规我赔偿”的事例也同时淡化了司机的行路权问题。这些备受争议的典型案件发生在——新交法推出之后,强制险未推出之前的真空期间。强制险的推出,貌似在天平两端寻求了一个平衡点。然而天平真的能够平衡吗?

  强制险能减轻赔付压力

  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了新交法之后,出现了很多不合情理的“他人违规我赔偿”的事例,那些赔偿金额不至于让车主倾家荡产,但让车主感到冤屈的交通事故却频频发生。

  北京的张先生驾车购物,在丁字路口与一辆违规占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剐蹭,该电动自行车倒地,驾驶者受轻伤。交警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该电动自行车违规占道,应负事故全责。但是根据新交法有关规定,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先生负担事故的经济责任,即承担伤者的医药费。

  一直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的生命权固然很重要,而司机的行路权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十分重要。新交法把生命权放到了第一位同时兼顾保护司机的行路权。司机不能以行人违章作为撞人的理由,但是如果过于保护行人的生命权而淡化保护司机的行路权,那么势必也会造成今后司机在路上不敢开车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运转速度。

  今年7月份,国家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很多。有车主表示,此前购买的车险出险后往往被保险公司拖延赔付,但现在强制险通过立法予以强制,也给保险公司上了“紧箍咒”。因为根据规定,三者险投保人在出险后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就得到位,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会被处以最高30万元的罚款。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指导部主任郝庆丰提醒消费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并不高,只是“基本的,类似于社会保障”,而且要考虑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7月1日后,保监会仍希望广大车主在投保强制险的同时投保商业机动车三者险,以弥补保障的不足。

  强制险出台备受争议

  早在2005年2月21日在京召开的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提出尖锐批评。在会上很多专家指出,目前的草案还无法令人满意,因为草案没有平衡好司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保财险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表示,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据人保财险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缴费水平基础上,增加费用1.5倍到2倍。他认为,如此高昂的费率水平很可能超过社会的承担能力,严重打击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积极性。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认为,现在“碰瓷”现象频频出现,但草案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

  此外,真正备受争议地来自强制险在2005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而没有除外责任等任何附加条件,使得没有责任也成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畴。”一位财产险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说。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在强制三者险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该被列为除外责任,否则就会违背了该条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并且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比如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的串通等。同时,无责也在责任范围内必然导致保费过高,那么投保比例就会受到影响。

  强制险草案规定,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强制三者险。上述法律部人士表示,这一资格应该是由保监会授予,一般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基本都会获得此资格,但可以明确的是,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会获得该资格,因为按照入世承诺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能经营法定业务。

  “可以肯定的是,在强制三者险条例颁布实施的最初阶段,各保险公司一定会迎来保费收入的高峰。”欧德宝国际汽车城宣传部经理许正明认为,“同时也会有很多法定险与商业险衔接的问题涌现出来,将有相当长一段时间进行调整和磨合。”同时,他还认为,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把强制三者险保费收入与商业性车险保费收入分开核算。

  正像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说的那样,任何一种新的法规实施都将会和社会有一个磨合期,《新交法》如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不例外。尽管施行的过程中或许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小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前进,以及对不同群体的政策发生的种种改变也正是体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本报记者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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